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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业监管缺失 快递丢失索赔难获满意答复 返回按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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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新闻类型:行业新闻
  • 发布时间:2012-04-12 10: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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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据中国之声《新闻纵横》报道,一份快递包裹,三样东西:水杯、鞋,还有一个包,从吉林到西藏兜了一圈回来,水杯还在、鞋还在,包却没了。这样的事情就发生在了长春市民赵先生的身上。

对于这个价值3000元,在快递过程中离奇失踪的包,赵先生却迟迟没有获得满意的答复。为此,从上月(3月)底事发至今,赵先生在微博上发起了长达十天的维权之旅。

赵先生:2月26号从西藏发到我这一个快件,3月1号快件到的时候我就要求开箱验货,开的时候发现包已经没了,就仅剩一个包的外包装袋,当时我就拒收了。

说话的人,就是丢了快件的长春市民赵先生,因为是一名警察,十天前,他的微博名还是“若sir”,然而,在十天的维权过程中,他却把自己的名字改成了“固执的若警官”。之所以“固执”,是因为从3月31日至今,他持续不断地微博维权,甚至通宵查阅快递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。然而,截至目前,虽然他终于得到了快递公司——中通速递方面的道歉,但是仍然没有获得满意的答复。

赵先生:这种行为属于明显的盗窃。

快递人员:从公司流程来说是“货物取件短少”这样一个概念,就是东西短少了,因为东西没有保价,现在2800没办法给你赔啊,对不对?太高了。虽然说您是从我这块发的货,怎么说我都是有责任的,我可以现在给您补偿500块钱。

无论是中通速递,还是个别“12305”邮政业消费者投诉电话的工作人员,在起先的回应中,都以《邮政法》中的标准给出了赔偿的方案。也就是说,邮件如果保价,丢失或者全部损毁后可以按照保价额赔偿;如果没有保价,实际损失再高,最高赔偿额也不能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。

赵先生显然不能接受这样的解释。他认为:一方面,快递企业在收寄快递时,并没有履行提示“保价”的义务;另一方面,民营快递企业不属于《邮政法》所指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、控股企业。对此,著名律师、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表示了认同。

邱宝昌:《邮政法》出台的是针对国家垄断的行政行业,而现在市场经济的很多快递业都是一个公司,所以现在它可以适用《公司法》的《合同法》和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相关规定, 所以我个人认为应该要适用消法和合同法的规定,按照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我认为它要按照实际损失赔偿。

而即使不能拿《邮政法》当幌子,快递公司依然有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作为护身符,比如以“交寄快件物品实际价值不超过其支付的快递费用的5倍”的条款,规定了快递公司只承担了快递费用5倍以内的赔偿责任。这样的条款,虽然有关规定要求必须对消费者明示,但是大多数人都浑然不知。对于这样的格式条款的效力,邱宝昌也持保留意见。

邱宝昌:这是一个不公平、不合理的格式条款,这应该作为无效条款。当然破除这个不公平的条款,仅靠消费者个人是很难的,应该需要相关部门对它进行监管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。

在随后的交涉中,中通速递拉萨网店的负责人提升了赔偿标准,但是800元的承诺依旧与赵先生的心里预期有着不小的距离,更重要的是,在赵先生看来,快递企业的推脱,包括相关规定、监管的不明确,给消费者维权造成了极大的困扰,他决定继续“固执”下去。

其实,赵先生这样的案例并不在少数,业内专家指出,随着快递行业的蓬勃发展,准入门槛较低造成的全行业的良莠不齐,以及2007年国家邮政局重组设立前,一直以来监管缺失的历史原因,使得快递行业的确面临很多发展中的烦恼。如何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,完善法律法规,值得思考,中国之声也将持续关注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信息来源:中国广播网